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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1、即办件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当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系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具意见。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即办件后,由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2)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应于当天对经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当场制作《广东省建设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告知性备案回执》或者出具《广东省建设厅企业出省经营专用介绍信》、《诚信证明》,加盖“广东省建设厅”公章或《广东省建设厅企业出省经营介绍专用章》,直接送达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当场制作《广东省建设厅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广东省建设厅”公章,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直接送达申请人。

  2、承诺件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中登记后,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核查人员、主要设备、业绩等内容,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核对人姓名、加盖核对章,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核实记录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厅行政服务中心。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意见。

  (2)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有关材料,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后,制作《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内部流程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政务中心的厅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应许可证件;审批不同意的,制作《广东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许可决定书作出后,应在十日内公示和送达,并将审批结果录入行政审批资料数据库。属于初审项目的,经分管行政服务中心的厅领导审核后,出具《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初审意见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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