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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废止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7〕105号)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等项目收费标准报告的函》(甘教财函[2006]29号)收悉。鉴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逐年减少,生均报名考试费用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在对报名考试费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考试费,统一合并为报名考试费,不分本专科,每人每科33元。
  2、加考、跨考考生报名考试费仍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办理免考、转档的按一门课程标准收取。
  3、其他收费仍按甘价费[2001]5、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中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报名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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