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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范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五、立足执勤,强化备战

  各县要进一步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整合消防资源,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政府及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等多种消防力量的协同配合,努力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完善灭火救援作战预案,特别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特点,狠抓消防保卫“六熟悉”,积极开展实地、实战和夜间灭火救援合成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确保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实行“三停五罚”、 易燃易爆场所实行“三停四罚”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人员密集场所实行“三停五罚”

  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的;营业性场所人员严重超员的一律停业、停止使用,经整改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使用。其中构成以下5种情况必须依法予以处罚:(1)营业性场所擅自使用或者开业、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元;(2)堵塞消防通道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款10万元;(3)场所容纳人员数量或疏散人数按规范计算超过25%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元;(4)在消防扑救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火灾扑救的,责令拆除,处罚款3万元;(5)未经培训合格从事消防设施安装、维护、管理及消防控制室值班的,处罚款5000元。

  易燃易爆场所实行“三停四罚”

  不具消防安全条件的;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的;违章作业的一律停业、停止使用,经整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其中构成以下四种情况必须依法予以罚款:(1)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3)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十日以下拘留。(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大型群众性活动谁主办谁负责。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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