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车站、民用机场;纪念馆、博物馆;民俗风情表演、旅游购物场所;文物古建筑,宗教寺庙场所。
2.整治重点
对新、改、扩建工程的宾馆(饭店)、车站、民俗风情表演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足,宗教活动场所用火和宗教人员生活用火管理不规范,电气线路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三合一”场所
1.主要整治对象
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的工业场所;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住宿的经营性场所。
2.整治重点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被占用,外窗设置铁栅栏的;没有或缺少基本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的;存放大量易燃、可燃原材料、半成品,一旦失火,蔓延速度快,燃烧时间长的。
(五)建筑工程
1.主要整治对象
全州各县在建建筑工程。
2.整治重点
建设单位开工前是否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通过,并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所承担的工程是否属于资质证书所规定的范围;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持《消防工程施工人员上岗证》真伪、数量和有效期;对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已核准的消防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的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是否使用未经
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包括对产品的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或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相应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检验报告、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进场检验单等项目的检查;检查施工期间,各种质量管理记录和施工记录;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建设法规规定和自动消防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是否有消防机构和防火制度;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在建建筑内违章设置集体宿舍的。
三、落实责任,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