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建建函[2007]454号)
广州、江门、潮州市市政园林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汕头、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云浮市建设局,韶关市规划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推动我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省建设厅定于12月18日起,组织对全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管理机构设置基本情况;
(二)规划编制及实施和核心保护区划定情况;
(三)违法违规建设查处情况;
(四)标志、标牌设置情况;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规划、建设、管理文件资料,重点核查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听取地方政府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汇报,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级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落实检查各项工作,负责将检查时间及要求传达到各省级风景名胜区,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12月12日前报省建设厅城乡建设处;
(二)各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准备好书面情况报告和备查资料,填报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情况调查表(附件二);
(三)每个景区的检查时间为1天左右,具体到达时间将通知各市联络员;
(四)12月18日下午各组分赴目的地检查。
附件:1.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检查分组表
2.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李巍,电话:020-83133594,传真:020-83333358)
附件一:
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检查分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