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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汴政〔2006〕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方便企业法人和人民群众获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府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相关的,以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以及磁带、磁盘等电子存储形式为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市监察局依照职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各政府机关要指定本机关处理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政府机关要依照《开封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汴政〔2005〕32号)第六、七条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九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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