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重庆市地震局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震局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接受中国地震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