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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3.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供核实意见后十日内一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业务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五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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