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供核实意见后十日内一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业务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五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