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贯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现将贯彻《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贯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开展召回宣贯培训
各单位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宣贯培训,对食品召回的概念、作用、类别、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讲解。通过培训,明确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操作流程,增强企业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意识。
二、建立召回专家委员会
组建本市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负责食品召回过程中对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
各单位进一步健全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要增加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内容。同时,督促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四、实施召回联络员制度
各食品生产企业要确立1名质量负责人作为食品召回工作的联络员,并将名单上报当地区、县质量技监局。联络员负责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县质量技监局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