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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二)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上述人员也可按上述“低门槛进入”缴存形式执行。

  (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按上述“低门槛进入”的缴存形式执行,每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一次,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缴存要求。凡未开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后必须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缴存手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补缴自《条例》(国务院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职工本人部分已经扣缴而单位部分的公积金欠缴的必须补缴。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及缴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低(缓)缴程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

  (三)明确企业变更行为中的住房公积金处置问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在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

  (四)切实依照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书》,限期整改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密切配合,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经贸、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工会和社团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单位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解散以及用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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