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肇府[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业务发展较快,公积金缴存额逐年增长,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量明显增加,广大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和改善了居住条件。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还不广,归集率有待提高,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至今尚未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主要的参缴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国企及其职工,还有相当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未能按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愿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实行“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缴存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均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上述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按当地养老保险最低缴存基数和实际工资任选其一为缴存公积金基数,单位、个人各按5%的比例计算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实行低门槛进入,待以后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提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