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渝人发[2002]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总结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内容,完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估公务员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增强其准确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群众监督。
㈠ 增设考核等次
在《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增设“基本称职”考核等次。“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发[1999]13号)中“对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定为基本称职,其待遇比照称职执行”的规定和原关于“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的规定改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㈡ 推行考核公示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拟确定等次采取张榜、会议、上网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期内对拟确定的公务员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地区考核委员会、本单位考核小组和人事、监察部门反映,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反映的情况事实具体的,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责成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集体研究审定被反映人的考核等次,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公务员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