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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五)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排污费要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挤占、挪用,确保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防治。要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和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技术改造资金投入要重点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倾斜。继续实行出境河流水质与财政挂钩制度。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款建立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域入河排污口截流,河流闸门修复、调度、运行,保持河流生态用水需求,流域内公共环境危害、重点污染企业历史遗留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监控能力建设。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要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标准和评价体系。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案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四、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对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环保工作,基层各乡、镇政府不仅要明确主管领导,还要设置分管环保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及相应的机构。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要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接受监督。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和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经常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城建、城管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管网配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设施运行监管;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在年审工商执照时把好环保关,并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对节能降耗,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供电和供水部门要配合做好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工作。交通、水利、农林、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市环保局要抓紧建设市级环境质量监控网络平台。“十一五”末,要在全市地表河流主要监控断面及市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对水质情况实行适时在线监控;各县县城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所有重点污染源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所有自动监测设备统一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各级政府要支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则站标准化建设工作。2008年底之前,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站要全面实现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和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完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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