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实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制度,对放射源实行身份管理制度,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落实辐射工作单位法人安全责任制。2008年底前,完成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各种通讯基站、电网工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磁辐射的环境管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安全处置率100%。逐步构建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三、强化综合措施,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强化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要每年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人。定期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年终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完不成目标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二)实行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和问责制度。各县、区要出台正式文件,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实行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产业政策,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和把关作用,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城市规划部门不准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各类金融机构不准贷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工业聚集区都要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入园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结论对园区产业进行调整,并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
(四)强化环境监管制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和企业,禁止超总量和无证排污。对出境河流水质连续三次超标,未完成总量计划指标以及生态破坏严重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污总量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暂停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单位,各级政府可依法实施停产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到期仍完不成任务的依法实施关闭,相关部门应配合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认真执行排污收费制度,所有排污者,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的稽查,对拒缴或严重拖欠排污费的,司法、金融等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强化环境监察制度,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法偷排,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设施未建好擅自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环保部门依法检查。逐步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