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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计划管理。凡未列入市年度拆迁计划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不受理拆迁许可申请。今后,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投资计划后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以便编制拆迁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认真落实拆迁听证制度。被拆迁房屋评估要客观公正,坚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和评估报告送达制度。坚持拆迁政策、拆迁程序、安置房源、搬迁期限、奖励标准公开制度。实施房屋拆迁裁决前调解制度和房屋拆迁裁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度,确保我市房屋拆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违规操作、暗箱操作,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对违法办理的证照,不能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办证机关应予以撤销,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办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留出一定比例的住房用于安置符合经济适用房住房条件的被拆迁户,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问题。
  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有条件的县、区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成立拆迁公司。
  拆迁人、拆迁公司和房屋拆除公司要认真制定房屋拆迁和房屋安全拆除工作方案,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认真作好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为城市房屋拆迁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
  拆迁人、拆迁公司应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意愿,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通道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对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违法拆迁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取消其相应资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个别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不能作不符合拆迁政策的许愿和乱开“口子”,要防止造成“以访取胜”、“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被拆迁人,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组织聚众闹事、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理;干扰、阻挠行政强制拆迁的,公安机关强行带离警戒范围;采取暴力等方式抗拒强制拆迁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行政强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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