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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汴政〔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拆迁工作中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宣传、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提出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意见,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查处违法拆迁行为,会同区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公司、房屋拆除公司资质和拆迁工作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城市房屋拆迁领导组织,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的组织领导工作,认真宣传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辖区内拆迁信访案件,及时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确保辖区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要求,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参加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作好拆迁区域内治安、户籍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要求,作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中安全警戒,维护行政强制拆迁现场秩序,及时处置行政强制拆迁中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市建设、城管、发改、消防、司法、监察、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广电、教育、卫生、宗教、住房办、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拆迁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作好拆迁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职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作好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积极配合拆迁,确保所属单位稳定。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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