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民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三、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
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在进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时,要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要求,把抗震设防和农村综合防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明确为强制性规划内容。在农村民居选址时,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加强农村建房抗震管理
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探索并制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能力。对村民自行建造的房屋,通过免费提供施工图纸、使用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农民建造满足抗震安全的房屋。
(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县(区)、乡(镇)政府要在试点村设立抗震技术指导服务站,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抗震技术服务网络,为农村房屋建设、农民和建筑工匠提供长期的法规、技术咨询和知识普及等各种信息服务。建设、地震等部门和乡镇助理员要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