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法制〔2007〕228号)
根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市编委《关于调整我市盐业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深编〔2006〕96号),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发生了变更。根据《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市贸易工业局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以及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盐业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深编〔2006〕96号),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发生了变更。根据《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变更后的执法职责、权限和办公地址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电力设施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