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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7]140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3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生价格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都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各级价格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生价格监管,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职能。省局已成立了由局领导、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各地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遇到的问题,提出分阶段工作实施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督查、督办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价格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当地涉及民生的价格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同心协力做好涉及民生的价格工作。

  二、因地制宜,制定措施。要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围绕涉及民生价格工作的重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系列关注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指示精神以及甘政办发[2007]36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解决当地民生价格问题的具体意见,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于6月30日前报告省物价局。各地在制定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时,要区别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依法办事。属于涉及民生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要监督落实已制定的各项价格政策,特别是针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制定的各项优惠措施,要确保落实到位。属于涉及民生的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要尊重市场规律,依据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价格协调、引导和规范,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坚持由市场解决;矛盾特别突出,引起市场价格过度上涨的,要依法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进一步强化涉及民生的价格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和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的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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