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限期撤销公证机构办证点的通知
(渝司办[2007]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严格贯彻执行《
公证法》,确保全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公证服务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公证机构办证点进行一次清理,并限期撤销办证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主管司法局不得再批准设立办证点。
二、在4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对公证机构办证点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和程序的,应立即予以撤销;对本通知下发前依照《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办证点管理办法》设立的,须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备案。
三、全市公证机构办证点务必在2008年3月1日前全部撤销。
四、办证点撤销后,各区县司法局应及时收回挂牌,并将相关文件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备案。
五、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妥善处理好房屋退租等事宜,积极做好撤销前的各项准备,严格规范公证机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