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渝编办〔2007〕32号)
各区县(自治县)编办、司法局,市公证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的要求,《重庆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已经有关市领导同意并经司法部批准。现将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名称
市、区公证机构按照“重庆市+字号+公证处”的方式冠名,县(自治县)公证机构按照“重庆市+县(自治县)名称+公证处”方式冠名。
二、变更程序
区县(自治县)公证机构名称变更须经所在地司法局同意,由市司法局核定后,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后,所在地的司法局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市公证机构名称变更,由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并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后,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变更机构名称。
三、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