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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


  4.1.6.6 管道应采用含量为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后,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4.1.7 水质检验

  4.1.7.1 一般规定

  1 管道冲洗消毒后,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水质检验;

  2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水质检验,宜采用常规检验项目的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可加检其他项目;

  3 水质检验应由取得国家或省级相应资质认证或认可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

  4.1.7.2 水质采样点的设置

  1 水质采样点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强、操作方便等特点,并能真实地反应管道工程的水质状况;

  2 采样点数的设置原则

  1)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管道工程进水口、小区管网末端、二次供水设施出口等处;

  2)同一室外给水工程,进水口和出水口处应各设置一个水质采样点;

  3)系统中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在二次供水设施后增设1个采样点;

  4)在水质易受污染或流动性较差的管道位置宜增设水质采样点。

  4.1.7.3 水质采样

  1 水质采样应按确定的采样点,在正常供水工况下进行;

  2 水质采样应由监理单位委托的专业人员,按有关水质采样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应选用专门的采样容器,并作好详细的现场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4.1.7.4 水质检验

  1 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完成后应按水质检验标准方法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2 水质常规项目检验包括如下项目:浑浊度、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二氧化氯(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测定)。

  4.1.8 工程验收

  4.1.8.1 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环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给水管道系统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8.2 中间验收及终验应填写记录表,其格式宜符合深圳市的有关规定。

  4.1.8.3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的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给水管材及配件的省、直辖市级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管材及配件的中文说明书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资料;

  3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

  4 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及工程初验和终验记录;

  6 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7 回填土压密实度检验记录;

  8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9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阀门检测报告;

  11 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4.2 建筑给水

  4.2.1 一般规定

  4.2.1.1 本节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室内优质饮用水系统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4.2.1.2 建筑给水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循本规程的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4.2.2 管材及配件

  4.2.2.1 管材及配件应符合本规程4.1.2.1-4.1.2.3、4.1.2.5-4.1.2.6条规定。

  4.2.2.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 建筑给水工程应对该工程的主要管材及配件抽样复验;

  2 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中所提供的理化性能指标、卫生性能指标不齐全或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进场材料所标识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不一致;

  3 管材及配件外观存在明显质量缺陷;

  4 其他对管材及配件有怀疑的情况。

  4.2.2.3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

  2 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

  3 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4-3的规定。

  表4-3
阀门试验持续时间


┌─────────┬───────────────────────────────┐
│ 公称直径DN(mm) │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
│         ├─────────────────────┬─────────┤
│         │        严密性试验        │   强度试验   │
│         ├──────────┬──────────┤         │
│         │   金属密封   │   非金属密封   │         │
├─────────┼──────────┼──────────┼─────────┤
│    ≤50    │     15     │     15     │    15    │
├─────────┼──────────┼──────────┼─────────┤
│   65-200    │     30     │     15     │    60    │
├─────────┼──────────┼──────────┼─────────┤
│   250-450   │     60     │     30     │    180    │
└─────────┴──────────┴──────────┴─────────┘

  4.2.3 给水管道及给水配件

  4.2.3.1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箍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2 螺纹连接时应符合4.1.4.4第3款的规定;

  3 法兰连接时应符合4.1.4.5第2、3款的规定;

  4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应符合4.1.4.6第3款的规定;

  5 熔接连接时应符合4.1.4.7第4款的规定;

  6 其他管材的管道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4.2.3.2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相关规定。

  4.2.3.3 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验,隐蔽管道应作水压试验并形成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4.2.3.4 暗埋给水支管封闭后,应在墙面或地面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4.2.3.5 室内直埋给水管(塑料管除外)应作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6 水表安装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检验。

  4.2.4 二次供水系统

  4.2.4.1 二次供水系统主要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4.2.4.2 加压水泵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

  4.2.4.3 水池、水箱的入孔盖与孔座应吻合和紧密,并用富有弹性的无毒发泡材料嵌在人孔盖及盖座之间的接缝处。暴露在外的人孔盖应加锁。

  4.2.5 改建工程

  4.2.5.1 改建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并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4.2.5.2 室内建筑给水管道改造,宜采用新型管材更换的方式。

  4.2.6 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4.2.6.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4.2.6.2 管道水压试验的检验方法:

  1 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管道及接口应不渗不漏;

  2 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管道及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4.2.6.3 优质饮用水管道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

  1 室内给水管道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

  2 室内给水系统冲洗宜利用系统中设置的阀门,分区、分幢、分单元单独冲洗。

  3 管道系统冲洗前,应对系统内的设备、仪表等部件加以保护,并将有碍系统冲洗的部件拆除,用临时短管代替,冲洗完毕后复位;

  4 管道第一次冲洗至出水口与入水口的目测水质(浊度、色度)基本一致后,应选用含量为20mg/L有效氯离子浓度的洁净水浸泡24h以上,方可进行管道的第二次冲洗,并冲洗至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4.2.7 水质检验

  4.2.7.1 一般规定

  1 管道冲洗消毒后,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水质检验;

  2 建筑给水管道工程的水质检验,宜采用全项目检验的方式进行;

  3 水质检验应由取得国家或省级相应资质认证或认可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

  4.2.7.2 水质采样点的设置

  1 水质采样点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强、操作方便等特点,并能真实地反应管道工程的水质状况;

  2 水质采样点的设置原则为:

  1)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管道工程进水口、二次供水设施出口、加压及未加压用户龙头等处;

  2)供水用户少于500户的,采样点的设置不得少于2个;供水用户在500-2000户之间的,每增加500户应增设1个采样点;供水用户大于2000户的,每增加1000户应增设1个采样点;

  3)系统中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在二次供水设施后增设1个采样点。增加的用户带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同时在二次供水设施后增设1个采样点;

  4)在水质易受污染或流动性较差的管道位置宜增设水质采样点。

  4.2.7.3 水质采样

  水质采样应符合4.1.7.3条的规定。

  4.2.7.4 水质检验

  1 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完成后应按水质检验标准方法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2 全项目检验包括的检测项目见表4-5。

  表4-5
优质饮用水管道工程全项目检验指标


┌───────┬─────────────────────────────┬───┐
│   类别   │              项目              │项目数│
├───────┼─────────────────────────────┼───┤
│微生物学指标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 3  │
├───────┼─────────────────────────────┼───┤
│感官性状和一般│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铁、锰、铜、锌、铝、│ 13 │
│化学指标   │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以苯酚计)、耗氧量(CODMn,以O2计) │   │
├───────┼─────────────────────────────┼───┤
│毒理学指标  │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硒、环氧氯丙烷│ 12 │
│       │、三氯甲烷、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二氧化氯(使用二氧化氯│   │
│       │消毒时测定)                       │   │
├───────┼─────────────────────────────┼───┤
│放射性指标  │总a放射性、总b放射性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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