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环保局关于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检查进行备案的报告
(漯环[2007]52号)
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漯河市环保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着全市的污染防治设施、新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生态环境的现场监督管理及排污收费、环境污染及信访案件的现场查处和环境质量监督监测等工作任务,同时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环保目标的有关要求,我局需对全市的排污单位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按照市委漯发[2007]5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局需备案的检查事项报告如下:
一、排污收费工作。按照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按月征收”,每月月初我局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申报通知书》,要求企业每月5日前如实上报上月排污状况,按照企业排污申报情况,我局计算排污费并下达《排污费征收通知书》,要求企业每月15日前将排污费缴纳至财政帐户。对逾期未缴纳要限期缴纳。
二、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环保目标的有关要求,我局每周至少对全市40家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见附件)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二次明察暗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积极进行整改。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我局对建设项目施工期“三同时”执行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帮助企业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四、生态环境项目的现场监察工作。我市为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市,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每月对全市的生态项目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现场指导解决生态建设中出现的环境问题。
五、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监测工作。按照省政府环保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每周对重点污染源、河流目标断面和市区空气质量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