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按下列费率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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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营业)额亿元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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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下(含本级)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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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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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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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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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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