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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通知
(榕价商[2007]64号 2007年12月19日)


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继续执行原福清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请示》(融电营销[2007]284号)悉。经研究,重新调整你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为: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
  二、每日分为高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具体时间为:
  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 时 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三、平时段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准的福清市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分别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和下浮35%。电度电价内代征的政府性基金不实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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