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州、县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乡规划工作,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城镇的情况;
(四)承认和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