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6日)废止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府办发〔2007〕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一日
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是阿坝州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州、县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州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州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重点旅游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县城和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