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榕价商[2007]66号 2007年12月19日)
福州市区各液化气经营企业:
根据《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闽价[2003]412号),考虑十、十一月份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货成本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由6.54元/千克调整为7.34元/千克。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在我局制定的零售基准价基础上根据进货价格高低在上下8%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将实际执行的零售价格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