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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30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市信息化办组织乌鲁木齐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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