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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和机关私设“小金库”问题处理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


  2.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之外其他支出的,应责令限期全额退还,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全额收缴。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开支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应责令限期全额归垫,因资金数额较大难于一次归垫的,列出计划分期归垫。对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内容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属按规定可以调整的项目应补办项目相关手续,立即整改;属不得调整的项目内容应责令限期纠正。截留挪用支农、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应依照财经法规严肃处理。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应立即拨付到位。对因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导致资金调度困难的,地方各级财政应协调各方力量保证资金的合理调度,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因项目自身进度滞后,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变化,部门自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等造成资金滞留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做出调整计划。

  4.对擅自缩小使用范围、降低补助标准的,要制订计划限期补发资金。对扩大使用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的,要尽力收回资金,归还资金原渠道。特别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资金、义务教育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和直发直补资金,必须限期纠正。

  5.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主要反映在一些地方财力困难,自筹或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压缩项目规模,减少资金预算,部门或项目单位隐瞒专项资金结余,套取结余资金,地方或项目单位不按项目规定程序报批,随意调增调减专项预算等。对此类问题应抓紧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深化预算体制管理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6.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报账制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应责令违规单位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采取措施切实推行各项管理制度。对严重违纪违规、个人谋取私利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7.会计核算不真实,主要反映在项目资金未单独核算,日常公用支出挤占项目支出,专项资金之间相互调剂使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应责令进行账务调整,限期整改,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核算模式。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

  8.机关私设“小金库”问题,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侵占、截留国家或单位资金的,应责令限期全额退还;属违规收费、摊派、集资的,应责令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归还,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归还的,应全额上交国库;属滥用、私分、贪污“小金库”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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