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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1.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2.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送材料、说明情况。
  3.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改正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审查发现不同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4.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并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四、加强领导,保障备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加大备案工作监管力度,规范管理流程,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要规范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费,不适当地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不对应等问题。为保证备案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要建立备案工作定期检查制度,采取交流、评查(比)、通报等多种形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解决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究的问题。
  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既要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又要依法协调矛盾,还要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需要一支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熟悉行政管理的专门队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法制机构具体承担对本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把关和对下级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备案工作的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从组织上保障备案工作的落实。要加大备案工作的硬件和技术投入,推进备案工作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业务和经济、科技、社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学习,特别要加强依法行政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备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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