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要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一是制定主体必须为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制定内容为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社会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措施、规定;三是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规定;四是必须遵守重大事项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代管机构以及为加强专项性、阶段性工作的领导、协调而建立的各类领导、协调小组等非常设机构,不得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上述规定制定的文件,对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要切实加强备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报送备案责任制度,备案登记与定期公布制度,备案工作报告与绩效评查制度,检查、通报制度,备案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三级政府,二级监督,上下贯通的备案工作体制。实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采取措施,防止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
对备案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该项职责,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具体指导和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一)报送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其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一级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直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直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二)备案登记。对于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报送备案的机关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三)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