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7]3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年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9号)和《
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确立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2007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必须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
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管委会备案,同时抄报市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报、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