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报公文审核把关规范流转提高质量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按照州委、州政府加强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为建立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根据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规范公文流转、提高公文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核把关
(一)各县、各部门对上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严把法律、法规、政策关,确保文件内容不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拟出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新的政策文件时,必须切实可行并据理陈述;省上已有规定但州还未作明确规定的,也要据理陈述。
(二)各县、各部门上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所涉及的数据必须准确,其量化单位必须统一规范,不得遗漏。
(三)各县、各部门上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中,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必须提供全文复印件。
(四)各县、各部门需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按程序上报代拟稿。
1.代拟稿涉及机构、编制和经费事项的,必须经编制、财政部门严格把关并附审核意见;
2.各县、各部门请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表彰的,在报州政府审批前应送州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3.代拟稿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必须先行协商并作出协商情况的说明,不得有原则性或重大意见分歧。如经反复协调会商仍不能达成共识;存在原则性或重大意见分歧的,可将分歧意见同时表达,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4.代拟稿中引用的相关文件,必须全文提供。
5.贯彻省级部门有关要求的文件,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相关部门贯彻发文,原则上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涉及多个部门且事项重大确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应在上报代拟稿的文件中陈述理由。
6. 代拟稿一律按请示性公文上报,请示内容为请求州政府行文的理由、代拟事由或上报时限等,代拟稿作为请示公文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