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州公路局管理养护的666公里县道公路,于2007年7月前将公路及相关设施全部移交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三)各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每个县交通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各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本测算,拟订公路养护方案,公路分局无偿提供县乡公路养护技术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设立农村公路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专人负责乡、村道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的维护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根据省交通厅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情况,州交通局在重点保障国、省干线公路管养工作的同时,兼顾农村公路的管养。在省养护资金到位前,州交通局对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办法为:县道三级公路补助4000元/年公里,四级公路补助3000元/年公里,等外级公路补助2000元/年公里,乡道公路补助500元/年公里。
(二)县乡公路养护资金除养路费外的不足部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养护资金由各县列入财政预算,养护资金预算标准参照州交通局补助标准执行。积极采取州上扶持引导、县上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接受社会捐赠等相结合的多渠道筹集方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保障水平。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各县财政资金要逐年逐步增加。
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或村规民约和捐赠等多渠道的方式筹集。
(三)从2007年起,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县为单位由各县交通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稽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票据由各县交通局到州稽征处领取,年度征收任务由州交通局下达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