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工资分配的指导,督促旅行社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导游人员的收入分配根据个人的实际贡献来决定并合理拉开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以及普通话导游和外语导游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贡献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有效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切实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五)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旅行社首先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督促其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强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推行导游人员注册制。对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但未与旅行社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选择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并由该管理机构持登记注册的证明,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导游证(IC卡)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旅行社的联系沟通,依法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为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完善对导游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注册导游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培训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建立日常培训机制,并将培训档案作为导游人员年审的重要依据。

  (三)导游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日常培训和业务年检培训,通过各类培训达到相关执业要求,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五、加强旅行社及分社经营秩序管理

  (一)旅行社及其设立的分社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厉查处无证照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杜绝挂靠承包和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对旅行社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二)依法规范旅游合同。旅行社开展业务应当与组接团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旅行社名称、地址、提供旅游服务的期限、游览景点、时间和线路以及购物点、专项旅游活动项目、交通、食宿的标准、导游服务及其标准、旅游费用、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事项,并将相关服务内容向游客予以公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