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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的通知
(琼质技监食[2007]27号)


各直属局、省质检所:
  为了切实把好产品出厂关,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获证企业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食品获证企业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比对实验是指按预先制定的方案,由承担比对实验的机构与获证食品企业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旨在监督、了解获证食品企业自检能力的一项技术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管理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工作(以下简称“比对试验”),指定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承担具体比对实验工作;各直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配合比对工作的开展,并督促本辖区获证企业参加比对试验。
  第五条 承担比对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国家法定质检技术机构;
  2、比对试验项目通过计量认证。
  第六条 获证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每年参加比对试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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