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努力构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养老福利机构为骨干的养老福利网络。目前,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9.6张,力争到2010年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15张床位以上,之后以每年增加3-5张床位的速度增长。
三、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规划部门可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等费用的优惠。
(三)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建设部门可给予减免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
(四)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分,从市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的规模给予下列开办经费补贴:
(1)规模在30-8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2)规模在81-1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3)规模在101-1000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4)规模在1001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开办经费补贴最高限额为30000元,补贴款项专款用于购买炊具、健康器材、文娱器材等养老服务设施。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
(1)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2)开业满半年以上的;
(3)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
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核定的床位数,对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含8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1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床位利用率在90%以上(含9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2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市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