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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以国家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努力构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养老福利机构为骨干的养老福利网络。目前,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9.6张,力争到2010年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15张床位以上,之后以每年增加3-5张床位的速度增长。
  三、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规划部门可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等费用的优惠。
  (三)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建设部门可给予减免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
  (四)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分,从市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的规模给予下列开办经费补贴:
  (1)规模在30-8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2)规模在81-1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3)规模在101-1000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4)规模在1001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开办经费补贴最高限额为30000元,补贴款项专款用于购买炊具、健康器材、文娱器材等养老服务设施。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
  (1)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2)开业满半年以上的;
  (3)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
  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核定的床位数,对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含8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1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床位利用率在90%以上(含9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2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市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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