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基层动植物防疫检疫力量。建设防疫检疫队伍是实施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基层农技队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设置,确保公益性机构的地位,加快推进街道(乡镇)动植物防控机构和村级动植物防疫测报员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到位。要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综合协调、业务技术服务等能力,使之成为纪律严明、作风正派、业务精通、勤政务实、具有战斗力的防检防疫队伍。要以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村)建设为抓手,加强基层一线动物防疫实力,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
(二)完善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是加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重大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建立起监测预警网络,科学合理地布局各监测网点;要健全区、县(市)、乡(镇)、村疫情测报员队伍,细化测报工作方案,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阻截疫情的入侵及控制疫情的扩散和及时扑灭提供决策依据。
(三)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质量。做好免疫工作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最有效、最基本的措施。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机制,狠抓强制性免疫工作,确保免疫任务的完成。要按照“不漏一处、不留死角”的要求,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指导免疫工作。对未按时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和免疫抗体不达标的畜禽,要落实补免措施,确保免疫质量到位。对按规定应当免疫而不接受免疫,或免疫抗体不合格的饲养场户,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得出场上市。
(四)落实动植物疫情综合防控措施。综合防控措施是防控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有效手段,各地要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对有重大植物疫情的地方要从源头入手,坚决落实化学防治和拔除病株等人工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传播蔓延。对无重大植物疫情的地方要严把检疫关,严禁从疫区调入木材、苗木等植物、植物产品,严防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重大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防控技术的研究,从根本上遏制疫情的传播蔓延。
要全面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加强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及产销联防工作,实行动物及其产品的禁调区域和品种的动态管理。要加大公路动物检疫检查站的检查力度和对违法运输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从疫情风险高的区域调入畜禽及其产品,坚决堵截疫源传入。要积极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规范化建设,以检促防。要加强市场流通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不断完善畜禽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设施,落实流通环节动物防疫的定期消毒、休市制度,取缔和关闭有防疫隐患和非法交易的市场,确保市场交易的畜产品安全。
(五)加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的投入力度。增加投入是做好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狂犬病等强制性免疫所需的疫苗经费、注射费及防疫人员工资和松材线虫病、一枝黄花等重大动植物疫情的防控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好扑灭染疫动植物及同群畜禽的补助经费以及动物疫情测报、抗体检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等相关工作经费;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地和设施;储备相应级别疫情处理所需的消毒药、防护服、扑疫器械等防疫物资。市财政要认真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用于动植物的防扑疫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投入机制,有效增加对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投入,做到防控资金保障到位,应急准备充分到位,处置措施及时到位,监测工作实施到位。要加强对动植物疫情防控经费的管理,建立绩效跟踪检查和专项审计制度,严防挤占和挪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