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自治区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现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名单。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要求,经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为目标,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的,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和树立用人单位诚信形象,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为维护我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新疆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