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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州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专项行动以县为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包括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各检查组要明确工作责任,分区分片。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建筑工地、水电工地、涉旅企业、工矿企业和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进行全面排查,不漏一村,不漏一户,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各县可组织各乡镇之间实行交叉检查,充分发挥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各县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所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求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乡建筑工地、水电工地、涉旅企业、工矿企业和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格证照的城乡建筑工地、水电工地、涉旅企业、工矿企业和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前置许可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民政部门要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城乡建筑工地、水电工地、涉旅企业、工矿企业和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建设部门要对城乡建筑工地非法用工、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农劳部门要对涉及侵害出州出省务工农民的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等问题协调处理。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宣传口系统,要组织人力物力,集中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交通、水利、旅游等部门要对管辖的各类工地和经营场所用工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配合做好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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