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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川价发〔2007〕22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2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收购我省地方炼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汽、柴油,收购价格按照生产成本加5%利润率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地方炼厂向社会销售汽、柴油,供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零售价格;供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执行国家规定批发价格,即按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倒扣计算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从地方炼厂收购的汽、柴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发或零售价格执行,不得高进高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做好舆论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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