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经批准的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预缴墙改基金:
  (一)依照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墙改基金;
  (二)不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预计用砖量的每块标砖0.05 元预缴墙改基金。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墙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竣工批档前,应当向市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检查申请,市墙改办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现场检查情况等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墙改办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一)墙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墙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墙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
  2、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检查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
  3、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技改和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实收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二条 墙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