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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办〔2007〕3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海南省公布目录确定的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和隔音、隔热等多功能特点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墙改基金由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征收,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为政府执收单位,负责墙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海口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墙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 墙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墙改基金。
  在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的缴纳按照《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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