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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自治区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总工会、工商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总工会、工商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各类企业:

  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协调发展,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针对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合法用工资质,有用工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明确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项目、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各级劳动保障、经贸、工会、工商、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结合各自职能,对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识,形成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合力,有效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把提高建筑制造业、餐饮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中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三、各地经贸部门及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要把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延伸,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依法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作为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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