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为了贯彻落实《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现发布《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根据《
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
《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共享规定》第
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且原值为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 (报送主体)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信息报送。
管理单位应指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报送范围)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属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