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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对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ABS树脂四期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对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ABS树脂四期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甬卫发〔2007〕190号)


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ABS树脂四期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ABS树脂四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甬)疾职评2007-08〕(以下称《评价报告书》)收悉。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技术审查,现根据技术审查结论和审查意见,同意你公司ABS树脂四期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准予你公司该工程投入正式运行。

  对于该工程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希你公司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的30日内,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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