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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阿坝州房改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阿坝州房改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发〔2007〕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关于完善阿坝州房改政策的意见》已经八届州委常委会第111次会议和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内容,请各县将执行情况报州政府,抄报州监察局、州房改办。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完善阿坝州房改政策的意见

  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阿府发〔2004〕30号)的规定,在省政府批准我州房改方案的原则下,结合我州实际,现对完善全州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仍按《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阿府发〔2004〕30号)执行;州级机关派驻州内外机构,按当地房改政策执行;未房改的县房改方案必须上报州政府审批。同时,在公房出售完毕后,针对没有购买房改房的在职职工,尽快制定有关的补贴方案和经济适用房等相关配套政策,解决无住房职工的困难。

  二、夫妻双方已购有1套集资建房的,同时购买了1套房改房的按省政府批准的《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执行,不再享受民族地区优惠(20%-30%),补缴购房款。

  三、夫妻双方在2004年9月21日以前已购有2套集资建房的,按照《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退多次享受集资建房、多处占用公房工作的通知》(阿委办〔2005〕33号)规定退出一套集资建房享受的单位补贴(含土建,装饰,土地购置,附属工程,水、电、气等所有公共补贴部分,下同),清退的补贴款统一交同级财政;同时按省政府批准的《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已购房改房的,不再享受民族地区优惠(20%-30%),补缴购房款(虽有2套集资建房,但一方是企业的职工并且是由企业建房出资补贴的可不清退)。

  四、夫妻双方在2004年9月21日以后形成购有2套集资建房的,按照《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退多次享受集资建房、多处占用公房工作的通知》(阿委办〔2005〕33号)规定退出一套集资建房享受的单位补贴,清退的补贴款统一交同级财政;同时不能参加房改购房,已购房改房的退出已购的房改房,实行租住(为解决汶川等县房改早且购房者已把房改房变卖的问题,规定对2004年9月21日以后购房改房的必须退房,2004年9月21日以前购买房改房的可清退当时享受的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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