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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和州主要报刊、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州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一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目标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考核得分排名前6名、州级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它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州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其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县人民政府奖1万元,合格县人民政府奖8000元(奖金的20%奖励目标责任人,15%奖励分管副县长,10%奖励县安监局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州级部门奖5000元,合格州级部门奖3000元(奖金的20%奖励目标责任人,15%奖励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其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未完成县罚5000元(目标责任人承担40%,分管副县长承担35%,县安监局长承担25%),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州级有关部门罚2000元(目标责任人承担60%,分管领导承担40%)。

  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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