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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州级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州级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州级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方法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州安委会负责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受到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2分及1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县、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厅、局以及州委、州政府表彰的,加1分;获得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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